所以因果关系和归责关系
是刑法学中间的一个重要范畴。在历史上,
或者说在各个不同的这个法律制度中间, 那么这个因果关系和归责关系是经历了
各自的发展过程,但是无论如何它是处在发展的过程中间的。
啊,我们现在呢给大家展示一下就是在客观归责理论之前
所曾经存在的并且有过普遍重大影响的,
这四种这个因果关系的这个理论。
来说明一下这个因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那么必然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前苏联的理论,以及目前今天的俄罗斯刑法理论中间,
采用的这个因果关系理论,并且对我们国家的刑法学有过长期的这个影响。
他的主张是以哲学因果关系为指导,认为刑法学中间的因果关系 就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学领域中间的应用。
所以他把哲学因果关系和刑法学中间的因果关系
是看成是同一个,同同同一个同一种因果关系。
所以它的特点和评价我们来看一下。它的特点,他主张,
是著名的三个性,主张客观性,主张相对性,主张必然性。
客观性讲的是因果关系必须客观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判断需要客观,
调查要靠科学,不以认识为标准,
为,不能够主观推断。这个讲的认识为标准指的是不能够想当然。
这个呢是符合因果关系的 自然性的这个要求的。相对性讲的是原因和结果,
一定是之间,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一定是原因先于结果。
刑法从复杂的社会现象中间抽取特定的环节以便解决刑事责任的目的。
这个说法对于这个我们今天来讲讲,
因果关系的
选择或者认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啊,这个的话呢是紧密相关的。
最重要的是必然性,也就是在多种多样的联系中间, 只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才能成为刑法,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所以这个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啊我们可以看到,它其实是选择的标准,
啊,然后把这个选择的标准说成是
它自然的内在的东西,它是一个选择的标准。
因此,原则上说 这个必然因果关系的这个理论是排斥偶然因果关系的,
认为说偶然因果关系只有在极特殊的案件中间,
作为必然因果关系的补充才有存在的意义。
比如说晚上,这个案例,晚上的话呢这个,
呃,这个犯罪行为人持刀去拦截下班的女工, 意图要强奸人家,然后这个女工突然间正逃跑,
在冲出巷口,在十字路口的时候过路的卡车司机,
晚上了嘛,看突然有人窜出来刹车来不及,把她给撞死了。
那现在的问题是,这个持刀拦劫女工的这个犯罪份子甲,
要对什么负责?啊,要对这个某乙的死亡负责吗?
他们俩之间的话是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呢?是一种偶然呢还是必然呢?
你只要,你只要去拦截人家,人家跑出去就一定会被车撞死?是这样子的吗?
所以它这个里边的话就会碰到这个困难。
在用这个必然因果关系的时候,在选择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它是会碰到困难。
啊,所以呢,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理论呢,它坚持了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
强调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否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这些都是有道理的,主张必然性,承认目的性,
但是还不主张归责,它对一些常见的问题就
不好说明。比如说我们讲的这个,这个例子也是很典型的,
母亲因为孩子生病,带孩子上医院,
医生工作马虎,给孩子开错药,药剂师也不认真,照单给药,
回家去以后,母亲给孩子喂药,结果造成孩子死亡。
那这样子一来,孩子的死亡是跟什么样的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呢?
跟母亲的行为吗?这就有问题了。
母亲,是,母亲最后给他喂的药,
孩子吃了,死了,但是母亲的行为,应该被归责吗?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这整个链条中间, 用这个必然因果关系来说,它要说明这些问题。
哪一个行为,母亲的行为,为什么被排除?医生的行为为什么应该考虑?药剂师的行为为什么应该被考虑?
它就,这个这个关系的话呢就不太好说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
这个必然性本身呢,它的标准,
这个标准的话还不够很清晰。
我们可以看到即使今天来讲,
即使在必然性中间容忍了,
你可以说它是有限的,它有限的,容忍了一些偶然因果关系以后, 那么这个明确性仍然是存在问题的。
什么情况下应该够容忍,什么情况下不应该容忍仍然还不是
很清晰的。啊,所以我们可以对这个必然因果关系呢作出这样的评价。
等值因果关系呢也称条件因果关系,
它是在与结果有关的无数条件之下,无法选出可以作为结果的条件,
那么所有的条件就都具有同等的价值。
因为所有的这个条件都跟结果的话都有关系。
因此它这个说法,因此它的表现可以是 这个想像不存在或者是不能不考虑。
我们可以看到它的基本公式,简单的说,可以说是想像不存在
或者是不能不考虑。那么准确的说就是导致一个结果的各种条件,
在这个结果没有被取消就不能想象这些条件不存在的时候, 应当看成是原因,是这个。它其实的话呢是运用的是一种
逻辑学上面的逆否定理,逆否定理的说法。
我们说有甲就有乙 这是,呃,这个正定理,
啊,那么有乙就有甲,这是逆定理,
那么无甲就无乙,这是
否定理,无乙就无甲,这是逆否定理,
在逻辑学上逆否定理等于原定理,等于正定理。
这个是在逻辑学上的话是很清晰的,
大家都公认的。所以这个等值理论,它其实运用的就是这个原理。
所以这个原理,在德国刑法理论中间长期得到运用。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等值理论呢, 它有问题,它的问题就是容易产生这个祖父理论。
因为你可以想像它不存在,因此只要司机喝酒肇事,
那么不仅事故的被害人而且汽车的生产厂家,
道路建设者,摩托的发明人乃至被告人的祖父,那都会成为原因。
因为我们都可以想像要不是你们呃在那个时候出现在那,
那事情本来也不会发生啊,所以这个边界
就会扩得非常的大。另一方面,
等值理论还会出现五个难题,因为你想像它不存在,可以想像它不存在,
啊反常型因果关系, 累积型因果关系,选择型因果关系或者是双重型因果关系,
我们可以都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 假如没有我,他不会,假如没有我的行为,
啊,那么这个行为的话呢也仍然是呃不会发生的。
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
是都可以想像自己的行为的话呢不存在。
假定型因果关系,超越型因果关系也一样。
我们可以看到,因此等值理论中间的这个难题
存在着,
所以在,如果要因此呢对采取等值理论,
面对这些难题的时候在实际解决问题的时候 就会碰到困难。
所以对了,为了解决这个等值理论的问题,
人们就是后来刑法理论上面发展出来的叫做符合法则的
符合法则理论指的是一个行为与一种在其之后发生于外部世界的变化,
只要根据我们所知道的自然法则必然会联系在一起,
并且这种变化表现为符合行为构成的结果时候,
就能够成为原因。因此它强调的是自然法则。
也就是说,是不是可以通过 自然科学方法,主要是实验的方法来证明这个因果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说
符合法则理论跟等值理论呢,它其实是一样的, 只不过它加上了科学实验的帮助。
因此为结论提供了更好的这个根据,
更好的说明的根据。在这个
呃,因果关系之后, 发展起来的是所谓的适当理论也就是意义重大理论。
这个最早是德国逻辑学家和医学家, 呃,这个,约翰内斯.克里斯,
提出来的。一开头呢是在民法中间有很强的
影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话,才在刑法中间得到应用。
所以,这个对于这个结果加重犯罪,
最早的话呢,在那个地方得到使用。所以呢行为不再是无法预见的和没有过错的
严重结果的原因。那些原因就可以被排除出去了。
并且呢,它可以避免等值理论的无限追溯
和荒诞结论。因此,
行为人的祖先在刑法上面从来不是危害行为的原因,
事故的肇事者也不是在被害人,在 医院火灾之中死亡结果的原因。因为那些倒是不太恰当的。
那些原因作为犯罪结果也是危害结果,
来作为危害结果的原因是不恰当的。
它的基本公式是经过长期发展形成的。
也就是当一个条件 以不是不重要的方式,
所以它强调的是不是不重要的方式,提高了结果出现的可能性的时候,
当一个行为引起这样一种结果不是完全不可能的时候,
这个条件就是对这个结果就是恰当的。
它不是不重要, 或者不是完全不可能,
所以这个适当理论的这个
因果关系理论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也被称为相当因果关系,
并且在日本刑法学界得到了很大的运用。
但是,在适当理论中间,
它存在着一些争论。适当不适当根据什么来判断?
事先判断还是事后判断? 是行为人本身的判断还是第三人的判断?专家的判断还是普通人的判断?
因此这个地方就有了很多的争论。
这里面是立场之争。目前来讲,
普遍采纳的是所谓的客观和事后的
预测的立场。法官在事后也就是刑事程序中间,
以一个客观观察者的立场运用一个有关交往圈子里面的理智的自然人的知识,
就是你这个行为人在你的这个交往圈子中间
和你经常在一起的这些人 的范围中间的这些人的知识,然后再加上行为人的
特殊专门知识来进行判断。
因此我们讲到的这个飞机爆炸的这个案件,
这个侄子为了要谋害,为了要
图谋去非法地获取他叔叔的遗产,
鼓动他叔叔出国旅行。
他是想着说, 你去旅行坐飞机,
一旦飞机失事,你摔死了财产归我,遗产归我。
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说,
这个侄子的
鼓动,叔叔出国的这个行为,就是杀死
叔叔的行为呢? 假定说叔叔的飞机真的是不可思议地就摔下来了。
在什么情况下说他 的这个行为的原因是恰当的呢?
我们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有很多讨论。
行为人在事先不知道的情况下,你可以这么说吗?
不可以 。但是知道那就可以。
假定说这个侄儿他已经事先得到风声, 说这架飞机已经被人放入炸弹,
然后呢再鼓动他 这个叔叔去坐这架飞机的。
那在这种情况下肯定 是一种杀害他叔叔的行为。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讨论中间这个立场, 是对于这个结果是会有很大的影响的。
如果这个侄子不知道 ,他仅仅是这么一种想法,
那是不可以作为犯罪的原因来使用的。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概念上面就是它的争论,
就是刚才讲的适当因果关系的争论中间有一些概念问题也是很成问题的。
它所谓的客观是什么意思? 它是要跟行为人相联系吗?
所以这些定义都是很成问题的。
或者说很复杂, 我们应该说它很复杂。
就是这个因果关系的判断很复杂。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其实关键一点我们可以今天来讲可以认识到的是,
适当因果关系,或者说适当理论,其实它是一种归责理论。
而不再是一种因果理论。
因为它关心的不再是一个情节在什么时候成为一个结果的原因。
而是试图回答哪一些情节在法律上是有意义的并且能够向 负责,
向实施这个行为的人 归责 ,把这个责任归责于他。
已经是要在法律上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所以它是一种归责理论。
但是这种 这个适当理论,它实际上的话是 走着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确定一种复合法则的条件关系, 第二步是审查这个关系对于犯罪的构成是不是有重要意义 。可是它不够清楚。
它的整个发展 脉络不够清楚,并且太过复杂。
因此准确地说,适当理论是对等值理论的一种补充, 是补充等值理论。
它的优点 适当理论的优点是恰当地排除了不寻常的因果关系。
甲被乙伤害以后
死于医院的火灾或者死于无法预见的血友病, 这些被排除了
。缺陷是难以排除适当、 但是应当拒绝归责的行为。
比如说行为人以危险的方式超车, 造成被超车人心脏病发作,
他吓了一跳,心脏病发作, 死亡了 。那么在行为人没有履行
检察义务造成了本来无论如果也检察不出来的结果的时候,
那么你没有办法排除。
所以适当性是归责理论的一种重要要素, 在归责理论发展以后
那么这个理论就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而不再需要成为一种专门的理论。
所以归责理论,
适当理论在归责理论发展起来以后它就不再需要成为一种
专门的理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