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对这个犯罪客观方面进行说明的时候,
要稍微仔细一点,
对这个问题加以说明的时候,我们就必须要深入到 它的内部结构去,那么因此在它的
也就是说,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内部结构方面,我们就可以看到,它是由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组成的。
在这个要点上面, 也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呢,它是以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为连接的,
那么其中,原因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作为结果的,那就是危害结果,所以它两者之间的话,是这样子,形成这个内在的这个结果。
那么当然,这个是犯罪客观 方面的内部结构,但是它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所以这些 东西也当然都必须要由刑法来明确地来加以规定。
由于这个原因,我们
在刑法理论上面,今天,我们称之为危害行为或者危害结果,
但是呢,因为它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所以并且处在这个构成犯罪的这个条件之中的,
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之为这个法定行为或者是构成行为,法定结果或者是构成结果,
这样子,用这样子的语言来表示它,那么这个也是可以的。
对于这样子一来,我们在对理论进行说明,或者 是对这个内部结构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关系进行说明的时候
就比较容易,比较方便一些,在结果方面,我们可以看到,
它指的是,可以是这个实际损害结果,或者是具体的 物质性损害结果。
那么 但是这种实际损害结果,或者是具体的物质损害结果呢,它不可能是 所有犯罪的必要结果。
因此,在结果方面, 我们在考察的时候呢,要注意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一个方面呢,是从它的物质形态上,也就是实际损害结果,或者是具体的
物质性损害结果,那么这种结果,在
这个意义上讨论的这个结果呢,是不可能成为所有犯罪的 必要要件的。
比如说在犯罪预备、 未遂和中止,这种很清楚的 犯罪没有成立的这个形态上面,
那么这个实际结果,或者具体的物质损害结果,可能根本就还没有出现。
但是呢,从另外一个方面,如果我们从,对刑法
保护的客体,也就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损害,这个角度来讲,那么就一定有,
对于这个,在任何一个犯罪中间,都一定有,对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损害。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的结果,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
所以呢,我们讲,实际损害结果,或者是具体的物质性损害结果,
那么经常是在犯罪的成立或者未成立,这个阶段上来讨论的。
而从这个社会关系的这个角度上来讨论的
危害结果呢,我们可以看到,它也可能表现为 物质性的和非物质性的。
物质性的,它采用的是直观的, 它可以用根据数量,重量,状态,价值来计算。
比如说盗窃罪, 偷了多少东西,价值多少,那个,或者说拿了几箱东西,
怎么样都能够计算出来,这个是物质性的。
非物质性的呢,是无形抽象,一般不能计量,比如侮辱,诽谤, 那么伪造公文印章,
那么这种东西呢,我们要看到,他要侵害的 这个内容,只能根据他要侵害的这个,这个
内容,只能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来加以确定。
所以这个结果呢,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说明,它是要承担着不同的理论意义,
也就是它有什么用处。
因此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方面讨论的这个结果,重点是要说明,任何一个犯罪都是
具有危害性的。
那么我们国家, 在我们国家中间,对于这个结果啊,是有一种特殊的要求的。
从在,因此我们在看到两者 之间,就是说,无论是从具体的损害结果,或者是这个
社会关系的这个结果,两者来考虑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的物质损- 害结果,
它的意义和物质性结果的意义之间,没有重大区别。
唯一区别的就是,这个非物质性的这个结果,它
能不能看得见,摸得着,能不能成为这个犯罪预备未遂终止 的一个权衡的要素。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注意到,我们以前的话呢, 讨论过的,我们国家犯罪的这个概念,
在我们国家的犯罪概念中间是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这个犯罪的规定的。
所以,由于有这个要求,因此对我们国家 各种犯罪进行考察的时候,应当在危害结果这个要件上,
首先考察,或者说重点考察, 有关事实和性质,是不是符合刑法规定的要求。
那么当然在这个要点上,我们国家的司法解释啊, 是做了很多大量的这个规定的,
那么这个的话呢,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这个起刑点问题, 这一点的话是必须要予以特别的关注的。
那么危害结果对于危害行为的意义,
我们要注意到刑法对于犯罪的规定,总是围绕着危害行为的实施方法和
方式,以及受刑法保护的对象所受的,所受到的损害和危险来 加以说明的。
那么,当然这个刑法在对于这个
两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进行说明的时候呢,有可能会有不同的侧重。
我们可以看到,在危害行为的实施方法, 和方式,得到满足的情况下,那么我们称之为
行为无价值,也就是说,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
它的实施方式或者是方法,只要你去做了, 就能够使的这个犯罪构成成立的,我们称之为行为无价值。
也就是说,行为无价值是一个翻译过来的词,我们可以
简单地把它翻译成说,是通过行为,就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
这个,刑法所要禁止的, 是一种什么样的这个犯罪行为。
无价值就是没有价值,是应该被排斥,应该被禁止,
被这个这个,不予保护的 这种情况,或者说,要给予惩罚的。
那么在刑法规定的,受保护对象受到损害危险
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是结果无价值,因此有一些刑法中间的话有一些规定, 是必须要,要做成有这个结果,
没有这个结果,那这个犯罪呢,还没有完全成立, 它可能是一种,预备未遂的情况,
所以呢,我或者是说,它这个这个,有,还没完成,还没完全完成
的这个情况,因此,在这个危害结果,对这个危害行为的意义,它是有不同的。
我们应该看到现代刑法,那都是一种行为刑法,
主要的是行为刑法,也就是说,在刑法加以规定的时候,主要考虑的就是禁止某种行为, 禁止危害行为。
所以从 这个危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方面,来规定适用刑法的条件,
是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条件进行说明的主要方式, 这个首先,刑法首先要讲这个危害行为是什么。
危害结果呢,也很重要, 它在刑法条文中间的意义呢,可以,我们大致地可以在这几个方面,
可以看到,首先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一定要有结果,
要造成这个,这个结果呢,而且必须是要严重,
要造成严重的物质性损害结果,是构成过失犯罪的必要条件,
那么在故意犯罪中间,发生严重物质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还没有实际发生呢,只要有这种可能性,那么就,因为什么呢?一旦发生,那就晚了,
一旦发生,惩罚更重一点,可是你有这种可能性, 也就是说,给这个特定的法益,或者是社会关系造成了威胁,
危险就可以构成的,是构成一些犯罪 的必要条件,比如说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备罪,
使大型的交通工具发生 倾覆破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那就可以已经可以构成了。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它对于这个结果的要求是很特殊的。
还没有造成,有危险,还没有造成,它是很特殊的一种结果,
那么在故意犯罪中间呢,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那要是一旦发生呢? 严重的物质危害结果的发生,那是从重处罚。
因此呢在这个,这个盗窃罪中间,
我们可以看到,二百六十四条,有不同的档次,盗窃数额较大的,
数额巨大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这个不同的档次 要求,那处罚的这个等级那是不一样的。
那么在有法定结果的这个故意犯罪中间,法定结果没有出现的是未遂,
比如说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人要死,人如果没死那就是未遂。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有这个,有这个
对这个犯罪的影响,形态的影响是有重大,有很关键的意义的,
那么有一些没有明确规定的,
那么对于这个,就是对于这个危害结果的状态没有明确规定的,
那么危害结果对于刑罚的需要性
也有重要影响,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了,刑罚目的中间我们要考虑预防,
那么你现在在刑法中间规定的时候,危害结果刑法中间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呢,危害结果的状态是什么样,那么对于说明这个犯罪
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他的恶性,这个人的话呢有多坏,要通过多么
这个严重的刑罚来对他进行改造,
那是有影响的,所以, 我们可以看到,危害结果的状态,包括什么也没发生的情况,
可以说明行为的危害程度或者是否轻微的可以不进行刑事处罚。
很轻,那么刑法仅仅规定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危害结果的,也就是
所谓的危险犯罪的情况,那么有关的法定行为就表明了严重威胁社会关系或者法益的结果。
比如说那个劫机,劫机的那个情况,你只要一做,
不需要死人,不需要飞机的话呢坠毁, 那么就已经是构成很严重了。
所以我们就可以看到,有这样子的这个特殊 的这个要求,对于这个结果,有的的话呢是可以不要求,
那么或者说这个结果的话呢没有发生,完全没有发生,我们可以考虑是不是这个刑罚就不用了。
所以这个在这个刑法中间都是有这个特殊的
意义的,在具体的犯罪中间要一个一个的 来详细的来加以研究和讨论。
当然今天来讲, 在刑法理论中间,行为和结果,两者之间呢,
那也由于这个刑法理论的进一步的发展,
所以呢它们两者之间呢这个概念呢开始也发生一些相互之间的渗透,比如说危害行为
要中间的话呢要包括结果, 要求有结果的行为与不要求结果的这个行为
这种东西的话呢,我们在后面会谈到的话呢,这个危险犯罪的情况下,我们还会
再来提到,但是有一些犯罪行为的话呢不要求这个 要要求结果,比如说故意杀人罪,也有一些行为呢,不要求有结果,
比如说的话呢有劫机的情况,劫机的这个妨碍这个飞行安全的这个情况,
你只要有这个行为,那就可以构成。
那么呢,这个 危害结果中间也包含了行为,比如行为已经实施完毕,造成了结果,
和没有实施完毕造成的结果,那么这些,这些结果中间都对这个行为呢都有特定的要求。
你看看,所以在这个危害结果中间,对行为它是有要求的, 两种情况的话呢是不同的。
所以,但是总的来讲我们可以看到, 虽然它们之间的话呢有相互渗透,但是总的来讲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就是行为和
结果它大致的还是可以处在两个不同的范畴之中,
因此,当危害结果表现为一种与行为人的行为动作相分离,
在时间和空间上,处在外部世界之中的结果的时候,
那么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那就变成是现代刑法
理论讨论的重要内容。
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所以它这个两者之间的这个关系仍然是很重要的。
从 犯罪客观方面,
进行对它的这个内容进行考察,因为犯罪客观方面在刑法
学的理论中间,或者说犯罪构成的理论中间处在很重要的地位,
因此我们对它进行研究的时候呢,一个很好的观察就是对它进行分类。
所以重要的分类呢主要是有这么两大部分,一部分
把这个犯罪呢区分为这个侵害犯罪和危险犯罪, 另外一个的话呢是做其他的这个分类。
因此我们来一起来看一下,对于这个侵害犯罪和危险犯罪的这个
区分呢,是一个最常见最重要的区分, 它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种类来进行区分的。
危害犯罪呢就要求出现物质性 危害结果的,要出现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这种犯罪呢,因此我们也称之为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所以侵害犯罪呢是大多数的犯罪,而物质性,这个这个
危险犯罪呢是造成了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
或者称之为规定了危害行为的犯罪,比如说我们刚才讲到的足以,
可能发生颠覆,倾覆的危险,但是还没有造成的,
足以造成的,足以造成这个颠覆的,那么就够了,所以这是一种危险, 它的这个结果呢还没有发生。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个侵害犯罪要求有物质性危害结果,
而危险犯罪仅仅是要求有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的话呢是,它们是这样子来区分的。
那么在危险犯罪中间呢,我们还可以 区分为这个具体的危险犯罪和抽象的危险犯罪。
在具体的危险犯罪中间,这个危险犯罪 和我们要注意,这个使用这个词的
当然在刑法学界,目前来讲呢, 也有很多人使用的一个缩略语,称之为危险犯,
我不使用这个危险犯的这种说法, 我称之为危险犯罪,因为讲危险犯似乎指向的是人,
而我们讲的是这个犯罪行为,我们讲危险犯罪 指向的是这个行为,我们不是指向的人,
因此,危险,具体的危险犯, 犯罪构成呢要求的不仅是危害行为的出现,
而且要求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在具体案件中间是真实的处于
危险之中,那么危害结果的不发生仅仅是偶然的。
所以在具体的危险犯罪中间呢,典型
的例子是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这一类案件,我们要注意到,
在法律规定它不仅需要证明危害行为的存在,
而且需要证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真实的处在危险之中。
因此,在判断上面,在法条的阅读上面,我们可以看到,所有的这一类犯罪呢,
都是要求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等这样子的字眼。
而相对比之下,我们可以看到,抽象的危险犯罪呢,
犯罪构成要求的仅仅是特定的危害行为, 那么只要这类行为出现。
那么就已经体现了 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
比如说这个 121条,122条中间的劫持航空器,
125条,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等这些。
那么在这些犯罪中间呢,就没有 刑法条文中间,就没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要求。
只要有这种行为在,那就劫持航空器,像这个制造枪支弹药,
像这种行为,你只要干了,它对于社会的危险就已经很清楚了。
所以它只需要证明危害行为的存在,你干了没有? 不需要证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处在危险之中,
不需要,而上面的具体的危险 犯罪呢就需要还要再证明说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真实的处在危险之中。
比如说,是有这个电力设备是处在
破坏的状态之中,如果是不把这个 犯罪的话呢当时就给予这个制止,
那么更严重的后果就要造成了, 所以在法律的条文中间有情节严重的这个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