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开始讲第八章,
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从这一章开始,
对于犯罪论部分的研究就进入到了关键的部分。
所以这一章是进入关键部分的第一步。
我们在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这个内容中间, 我们要来讨论一下犯罪客体问题、
犯罪客观方面问题,以及不作为的概念,和因果关系
与这个客观归责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们 先来看一看, 犯罪客体方面的问题。
我们在进行犯罪客体方面的讨论的时候应该注意
语言方面的问题。因 为语言方面的问题虽然并不直接
影响到犯罪构成,但是它在
历史上面,是影响到了犯罪构成的发展。
也就是说我们对犯罪构成应该怎么样理解, 应该怎么样表述,那么这些都跟语言有着很重要的关系。
所以客观,一般是指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世界,
或者作为人的认识对象的事物的本来面目。
这个说法,是目前标准的,
在中文的字典中间都使用的,在辞海中间,
都使用的这个解释方法。也就是说,是人,
我们可以一般的简要地说,是处在人之外的
一切事物,都可以
称之为是 客观的。所以它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
或者是作为人的认识对象,比如说, 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这个主观心理状态对于犯罪人本身来讲, 他是 主观的。可是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讲,那他是客观的。
那主观呢?主观这个概念,是跟客观相对的。
一般就是指的人的意识或者是精神这种,
这个意识形态和精神领域中间的这个部分。
所以刑法学,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
它的含义跟语言的含义, 就是语言学中间的这个含义,
是一样的。但是,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
在这个构成犯罪的特征意义上, 使用的时候,我们要注意的话呢,客观
和主观自己所具有的这个特殊性。
否则,犯罪的一切要素和条件,尤其是主观方面的这个条件,
那么对于司法人员来讲那都是客观的。
我们现在是在研究构成犯罪的时候,哪一部分应该是属于客观
的范畴,哪一部分是属于主观的范畴。是在这样子的来分析,哪一部分是属于,
应该属于人的认识,人的意识,人的精神,
哪一部分的话呢是属于不依赖于人的意识或精神的这个客观存在的这个
部分。那么,在
我们谈论犯罪构成的时候,要注意, 因为我们采用的是狭义的犯罪构成的概念,
所以,这个犯罪构成和行为构成这两个概念,基本上是一样的。
是大致相等的。它们只不过是处在不同的犯罪构造体系、犯罪构造理论中间
而已。好,因此呢,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可以看到我国
在犯罪构成中间所说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也就是说和行为构成的客观特征 和主观特征,那么,大致也是相等的。
不过在这个地方,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一个很特殊的概念,
是主体。在主体这个概念上面,我们要注意到,
它是属于主观要件呢,还是属于客观要件? 这一点的话呢,要注意到。
那么,我们要注意,
在讨论主体的时候,我们不仅要讨论年龄,
而且要讨论他的行使的能力,啊,那么也就是对他对这个事物,
他的这个有没有这个可以控制的,这种状态。
那么在这一点的讨论上面是有特殊意义的。
因此,他是不是属于主观要件,是不是属于客观要件, 这个就把它单纯的归入
主观要件或者客观要件,那么对于这个问题的说明都是不利的。
所以我们还要特别注意到的是我们现在研究的仅仅是犯罪构成的 客观要件方面的。
因此,我们要注意到,犯罪的成立,必须是具备狭义的犯罪构成,
必须具备违法性和罪责,也就是不具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刑事责任的情况。
这个时候,总的来讲,犯罪构成才能最终地来构成。
所以这一点我们要特别注意。因此在讨论犯罪构成的成立的时候,
要注意它的狭义方面的含义,和广义方面的含义两者之间的这个关系。
我们现在讨论的仅仅是狭义方面的。仅仅是狭义方面的成立,
只能形导致犯罪的构成,还不能够最终地
导致或者形成犯罪的最终成立,这种状态。
在犯罪的客观要件方面,我们分两个部分来讨论。
一个是所谓的犯罪客体,另外一个是所谓的犯罪客观方面, 从这两个方面, 对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说明。
在首先, 我们来看一下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现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同意的概念
是一般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它可以是物质性的,比如说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那么它都是有这个财产 的各种形态,能够体现出来。
还有,是非物质性的, 比如说公民的人格或者名誉。那么这些非物质性的东西,
非物质性的这个事物关系, 那么就从这个物质形态来讲,
它就拿不起来。
但是我们可以知道,这种人格,或者名誉,是可以被受到侵害,或者受到这个
破坏的。所以,
犯罪客体,我们要注意到,它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它受到犯罪的
侵害以后,会给我们带来危害的。
因此它能够在这个
各种客观存在,就是受我们法律保护的,啊,各种客观存在, 那么都是有可能成为犯罪客体的。
那么在犯罪客体方面,我们要注意到原来
在讲犯罪客体的时候,它仅仅是讲一种社会关系。
它早期的这个犯罪客体的讨论,
它并没有采纳这种法律保护的属性或者说没有强调
法律保护的属性,因为它是构成犯罪的侵害的对像
要将它宣布为
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这种东西。
那么早期的是这个样子。
那么现在,在我们国家刑法中间的犯罪客体,我们强调,它是要受刑法所保护的。
因为我们在前面的说明中间已经看到,
在宪法的利益中间, 刑法保护的面很广。
因此有一些甚至是宪法保护的利益,
那么刑法都不一定保护。因此我们一旦强调了 刑法所保护的这个条件以后,那么在
犯罪客体和法益之间,就不存在很多的重大差别了。
我们就可以看到,也就是说今天,我们所说的犯罪客体然后法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那基本上是可以按照相同的概念来,作为相同的概念来使用。
它们的不同,仅仅是在于在不同的理论体系,不同的理论框架而已。
但是即使是在不同的理论体系和理论框架下面,那么它们的含义
和表现,基本上也是一样的。犯罪客体为什么很重要?
那么在传统上来讲,传统的意义,人们是说,使用犯罪客体要
来表明 罪与非罪和划清此罪和彼罪。
因为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间, 那么,他虽然对
一些财产或者人身会造成侵害,
但是呢他不是犯罪,因为他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面, 那么对于这个违法的侵害是采取排除态度的,
对于这种给社会造成危害程度,危害的行为,
是采取排斥的态度。因此,
在另外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一个犯罪分子拿一个手榴弹扔出来,炸死了很多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或者炸死一个人,或者炸死很多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按照故意杀人罪呢,还是定爆炸罪呢?
这个时候就要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呢,还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利,
如果是,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的,那么就应该定爆炸罪,
但是如果当时那种情况下,不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只给
特定的个人的生命权利造成损害。
那么这种情况, 就应该定故意杀人罪,所以在这种判断过程中间,我们就可以看到,
犯罪客体,对于这个,什么罪的构成,他是会产生很重要的意义的。
当然对于这种,我们就可以看到,
在过去的传统的这种说法中间,
它是有我们要注意反思。那么,从罪与非罪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应该看到
他讲,犯罪能不能构成,是取决于犯罪客体有没有受到侵害 的这种说法,
他是包含了, 一些,不同的作用在里面的,所以,他是一种,
多种作用的综合,导致的,罪与非罪界限的划分。
我们可以看到,第一个属性,就是,也就是说,我们在讲说,
这个,法律所保护的
利益受到侵害,这种说法,他其实是首先的, 表现的是一种属性的评价,
它表示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刑法禁止的行为
的侵害,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刑法上面, 他触犯了刑法,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具有这个属性。
那么我们还可以看到,
但是,这里面,还包含了一个,说
这种行为,它是具有违法性的。也就是说,
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是不对的, 是一种错误的,不正义的行为,
是应该受到刑的法压制的行为,
所以这是一种违法性的评价。因此,在罪与非罪一旦说他有罪的情况之下,
那就事实上也就是说,犯罪已经构成了,已经最终构成了,
在这种情况下,因此,
说他有罪的情况下,再来讨论说,你这,你这么做,
是对或者错,就 这个机会就很困难了,就丧失了。
或者说就变的,这个机会就变得很小了。
另外一方面,我们还可以看到,一旦讲到罪与非罪的时候,这是一个惩罚性的根据。
也就是说过去人们说,他可以认识犯罪的本质,
尤其是在有这个阶级斗争的这个背景下面, 可以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
所以这种,过去的这种罪与非罪的这种说法,
也就是使用犯罪客体来对罪与非罪
进行多种作用的笼统说明的这种做法,
他是有问题的,如果不把它分开来
进行说明的时候,那么他在这个,他是有可能 导致三个方面的问题。
他容易导致先入为主,
他容易混淆立法问题和司法问题,有可能危害到罪刑法定原则,
因为我们看到在属性评价的时候,
是应该,我们现在讨论的仅仅是犯罪客体一个要件 但是其他要件呢?我们还没讨论呢!
因此你现在就说他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对于犯罪构成其他要件
的讨论,就非常困难了, 就容易造成了有这种先入为主的
危险,和这种错误。违法性,违法性评价,
是的,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行为,他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 但是呢他有没有,
具有刑法所允许的
那种性质呢!你仅仅强调, 刑法所禁止的这一面,没有给他以机会来讨论刑法是不是所允许的那一方面,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能直接就宣布他,这个犯罪已经构成,
违法性评价已经完成, 那这样子一来就有问题了,
所以,违法性评价应当是在不具备排除刑事责任情况的时候作出,
这才是正确的。有关的惩罚性根据,
我们应该看到,他根据的是立法意义,
应该在立法概念中间体现,所以我们现在,等于说,这个,如果是使用传统犯罪客体的那个意义,
等于说就把这个,立法问题和司法问题混淆了。
一混淆以后,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他容易造成先入为主,那么原来我们所说的罪刑法定,
的这些这个保障,等等这些作用,那么就很难发挥了,
所以对于犯罪客体的这个方面的意义,我们应该注意反思
和分析。但是第二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客体具有
区分此罪和彼罪的功能,这个方面是应该加以肯定的。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犯罪客体的区分方面。
就是种类的区分方面,可以看到,他可以,是建立 同类客体理论的一个基础。
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可以 继续来说明直接客体,
或者是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等等,以及最终包含的,对他作出的综合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