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程的理论呢在我们国家
是经历了一个嗯曲折的发展过程的。
所以这一节我们来讨论一下 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啊概念和构成理论。
早期在二十世纪初
在最早的这个像嗯国外
开放的这个年代里边啊我们国家的这个 恩理论啊法律
对当时的西方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有所反映的。
啊就是在这个 有关法律的写法以及当时的早期的这个教科书,法学的嗯刑法学的教科书中间
对犯罪构成理论都有一定程度的反映。
新中国建立以后“以俄为师,取法苏联”
所以我们国家的刑法学 就逐步建立了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我们在很大程度上采纳的是
嗯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但是 我们也没有完全的照搬照抄。
啊我们将对前苏联的理论进行了一些改造。最典型的就是我们提出来的
要坚持这个罪刑法定原则。
但是在1957年反右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
所以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说资产阶级的东西,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
嗯变成在理论界中间嗯人们嗯
没有办法进行研究的这种刑法学的禁区。
所以在文化大革命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 犯罪构成理论又重新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
普遍重视,并且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在目前来讲了啊经过这几十年的
讨论和发展,所以我们国家现在的
犯罪构成理论呢就已经是比较稳定。
啊它指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 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啊这个说法很明显,但有很强烈的前苏联理论的痕迹。
那么总的来讲了呢我们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呢是由四个方面
啊这个模式也基本上是前苏联的,啊由这四个方面来组成。
第一个方面是犯罪客体,其中包含了对犯罪对象的研究。
第二个方面是犯罪客观方面 啊中间包含了对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等这些要素的研究。
第三方面是犯罪主体包含呢对自然人、单位、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等这些要素的研究。第四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
包含呢有对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刑法上的错误等要素的研究。
所以我们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 提出的时候,
在我们国家提出犯罪构成理论的时候我们国家并没有
明确地承认罪行处罚定原则。啊但是当时虽然理论界有人提出
这个罪刑法定原则啊但是呢在整个这个
嗯理论的这个嗯体系中间以及在法定中间,
那么对对这个罪刑法定原则的承认 还不是非常的清楚,还不是非常的明确。
但是我们国家在采纳或者发展
罪刑法定啊这个采纳这个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呢却是逐步的进行。
在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坚持的时候呢却是在承认
啊或者说已经嗯这个嗯直接的
或者说不太明确的啊承认这个罪刑法定原则的过程中间
来发展的。并且我们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啊是嗯
目前是已经实现的主客观统一,规范和事实统一的
啊这个这个融合。啊所以我们现在讲这个犯罪构成理论
啊尤其是在讲这个嗯,虽然我们划分了 啊这个有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啊有主体客体等等这些东西,但是呢我们在讲这个
嗯犯罪构成的时候也是要讲主客观必须要有统一的。
不过在嗯理论结构上面,
犯罪过程本身是不包括正当防卫紧急危险 等这些排除违法性根据的这个内容的。
啊所以它基本上是属于狭义的犯罪构成概念,也就是只讲入罪的这一部分。
那么我们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对于我们新中国刑法建设 来讲一直都还是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的。
啊当然现在在新的时期我们犯罪构成理论也碰到了新的问题。
啊但是我们的发展就是在犯罪构成理论中间的发展对于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制建设 是启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的。
那么我们国家目前来讲呢存在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问题
就是在主客观统一,规范和事实统一以后,犯罪构成各个要件
啊中间严重存在着“一有具有,一无俱无”问题,也就是
啊这个一般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间出现的这个问题
在我们国家的话呢也存在。啊那么犯罪客体
强调被犯罪危害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本应当在法定条件满足之后才进行的违法性判断
目前是作为第一要件提前到全部要见的检验之前来加以确定,
等于说先说你有社会危害性,然后说你有说要有什么样的条件, 所以这个的话呢问题是比较大的。
那么我们国家呢对于这个犯罪构成理论也是尝试
啊进行改革。目前来讲的呢恐怕还不能说这个改革是取得了成功。
啊因为在这个理论中间呢我们是嗯传统的嗯这个四要件受到了冲击,
啊主要的冲击的话呢有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呢是提出了三要件说,也就是说,把这个犯罪客体给取消了。
因为大家发现啊你讲犯罪客体就要先讲犯罪的话呢已经有社会危害性了。
啊因此说呢这个嗯等于说嗯那先入为主,
或者说嗯嗯还没有嗯考察,你就先已经给它定性了。
啊这个的话呢是不可取的。因此呢人们认为说要取消犯罪客体
啊这种说法,啊但是单纯的简单的把这个 犯罪客体拿掉的这个做法啊这是嗯不对的。
并且呢犯罪客体呢的中间所包含了这部分内容应该是怎么样来处理没有说清楚。
五要件说主张把危害社会的行为,嗯危害行为的这个客体,
危害社会的结果,及其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啊危害行为的主体条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等这些的话呢分成五个部分
来考察。因此它们之间仅仅相互之间的关系
以及对于否定这些嗯
要素存在的那些条件 也就是现在啊嗯嗯在我们嗯这个
提到的比如说违法性和罪责因素那些部分仍然没有完整的考察。
所以五要件说仍然不够完整。
啊所以在过去的这一段时间中间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这个改革
还不能够说是成功。
那主要的原因我们应该说主要的原因主要是我们国家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时间还不长,
那么对于犯罪概念的精确性要求还不够高, 啊什么叫客观什么叫主观还不够讲究。
啊所以在加上社会受到的法律保护等级还不够高,我们国家呢 在法制的水平上还不够高。
啊所以因此呢而对于法恩恩法律保护的精确性要求
你就没有办法提出来。因此呢刑法的保护啊
对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就还不可能嗯加大。
啊所以在这样子的一个时代背景下面
所以这个刑法的改革就嗯刑法的理论的这个改革
啊以及人以此相关的刑法到改革
那就会仍然还遇到这个很大的恩恩困难
和阻力。啊因此呢我们需要继续地进一步改革,在这个嗯刑法理论
体系中间,在犯罪构成理论中间也是这个样子的。
当然我们要注意到就是这个与时俱进的发展不能脱离
我们国家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和形式理论的认识水平。
啊我们应该看到现在来讲的话呢在理论实践中间提到的问题,你要是纯粹都是
假设的推断的,那么大家的兴趣不是很大。
啊但是我们也应该也应该注意到,现在实践中间的呢实际上是已经提出了很多嗯
这个很重要的这个案件。啊所以我们应该结合这些案件 啊来来推动这个改革。
那么我们还要注意到刑罚理论嗯这个犯罪构成理论
的改革会涉及到思想方式,哲学基础,
刑事程序,社会认识,发展需要,语言逻辑等等许多
许多的方面,所以它这个发展的话呢是非常细致的。因为它要对
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保护的问题,啊或者说是刑法保护的问题。
这个这个保护呢是最高等级的保护。在所有的法律保护中间是最高等级的保护,
啊宪法 是最高等级的法,但是呢宪法不直接的来使用
来对嗯在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间来使用。
啊所以在司法实行中间能供使用的法律保护的呢刑法保护是最高等级的保护。
啊所以在这个最高等级保护中间
要想保护的准确,啊因为是随着我们国家社会的发展,
因此很多的利益,很多的嗯这个嗯嗯的行为它是变得非常的细致,
啊会变得它的重要性能被人们的话呢逐渐的发现。
所以在这个发现的过程中间人们要怎么样来清楚的拟定
这些不同的利益和行为,那在有关的
思想方式语言逻辑啊等等方面,这就需要特别讲究
才能够说得清楚。啊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来讲呢我们国家的这个犯罪构成理论
啊是需要进行改革的。
啊如果拒绝改革那一定会使我国的刑法 难以承担我国啊嗯法制发展提出来的要求。
但是呢现在完全抛弃现有犯罪的构成理论另起炉灶 那是不合,不切实际也不符合理论的发展规律。
啊我们可以看到理论本身的发展的话呢也有它自身的规律,
啊不可能像把一个旧家具那样扔出去,
把一个旧的理论完全扔出去这个不可能的。啊所以我们在现有的这个 基础上,我们只能在现有的基础上,
啊这个分析它的各自的概念,明确这些概念的话都有什么功能也就是说有什么用处, 啊调整它在理论体系中间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