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我们现在来研究下第五章, 就是刑法的第五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那么在刑法的适用范围中间我们准备 分四节来讨论这个问题。
第一节就是 刑法适用范围的概述,第二节是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第三节是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第四节是排除刑法适用的 法定情节问题。
那么现在我们来谈 一谈这个刑法适用范围的概述方面的问题。
那么在刑法的适用范围呢,这个 概念我们首先要明确它为什么很重要。
因为呢,刑法的适用范围讲的是说 刑法在多大的领域中间、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的问题, 所以这个问题呢,就跟罪刑法定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
因此,这个范围呢也必须要由国家通过法律来加以规定, 所以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所以国家在这个依法根据案件 在范围行为、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以及 国际义务等方面和自己的这个关系对
刑事案件适用本国刑法做出规定,来行使自己的刑事管辖权。
这个就是这个刑法适用范围中间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因此,刑法的适用范围解决的就是一个法庭在审理 一种刑事案件的时候是不是适用这个国家的
这个刑法的问题,所以呢,在这个意义上来讲 我们也把刑法的适用范围称之为刑法的管辖问题。
那么,在刑法的管辖或者是说适用范围
在对它进行这个确定这个范围的时候,是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呢? 现在主要的是根据四个要点:
第一点,当然是地点,然后是人, 然后是时间,然后是事项。
也就是说刑法在什么地方, 什么时间,对什么人以及对什么事项适用的问题。
那么,最早的这个标准是 地点和这个人员,但是在现代社会中间,
时间、 事项以及其他的一些因素, 比如说安理会、
联合国安理会做出的决定, 那么也已经成为公认的或者是可以接受的标准。
当然,这个涉及到国际法中间的彼国,比如说这个联合国安理会的决定的
这个问题,当然还要以我们国家承认的为前提。
所以总的问题呢,可以把它 总结在两个领域中间,一个是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一个是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那么刑法的适用范围它的意义的话呢是很重大的, 因为,在利益上面它是和国家的主权,
以及我们国家的公民、 社会,我们国家公民 和我们这个这个
国内的公司在海外的利益, 是紧密连在一起的。
我们能不能对 在国外侵害我们国家
和公民的这个利益进行保护,那这都跟我们国家在 刑法适用范围上的规定是有关系的。
因此,在现在刑法学和国际
法学中间对刑法的适用范围方面都提出了很多的理论。
我们国家的刑法在第六条到第十二条中间 也对我们国家刑法适用范围做出了
清楚的规定,那这些我们在学习的时候都要注意掌握。
第二节,我们来谈一谈刑法在空间
上的这个适用范围,在这中间主要讲两方面的问题。
一个是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一般理论, 第二个讲一讲我们国家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这个部分
中间,我们要注意到这是刑法适用范围中间最重要的部分。
因为在这个部分中间有最古老的适用原则, 有最古老的适用标准,提供了刑法在地点、
人员和事项部分的 适用范围,并且这个规定
对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创设了前提,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在空间方面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那么,时间适用范围的问题就谈不上。
在,在刑法空间适用范围
方面,那么在现代刑法学理论
和国际法学理论中间都提出了一些主张,
那么这些主张汇集起来可以总结为四个方面的原则, 这就是所谓的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属地原则就是以 地域为标准来确认刑法适用范围的原则,
因此,根据这个原则,根据属地原则只要一个范围行为在一国的领土上实施,
那么,这个国家就可以审判这个犯罪。
因此,属地原则也被称为领土原则、 领域原则、 地域原则。
属地原则,因此也成为现代刑法学中间得到最广泛承认的刑法适用原则,
也是现代各国刑法在适用范围中间普遍采纳的一个基本原则。
它的根据是什么呢?
属地原则的根据就是国家有权对在其领土内实施的罪行
行使刑事管辖权,那这既是国家主权 的要求,也是公平观念的要求。
因为各国的法律对什么是犯罪以及惩处什么样的刑罚, 在规定上面可能有不同。
因此,只有在违反 法律的地方受到惩罚这才是公正的。
也只有根据当地的法律进行审判,这才是公正的。
在当地那么大家根据一个既定的 罪刑法定的规定来进行审判,这才是公正的。
由
范围行为地来管辖,就是犯罪在什么地方发生就在什么地方审判,
按照这个原则来讲对于收集证据、 保护被告人的权力、
消除犯罪影响、 恢复司法权威和处理各国的刑事管辖争议,
那都是具有最便利的优点。
所以,这个属地原则很早就成为 确定管辖的一个根据。
当然在这一点上,我们立刻可以看到的就是 地域到底如何来定义,那在现代国际法中间
这个一个国家所管辖的地域的概念就是称之为领土, 所以,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法,
那么,领土包含的范围就对于刑法在属地原则的适用上面 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领土根据国际法 是包括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 领陆、 领水和领空。
在对刑法的适用对象方面,
我们还要特别明确刑法对船舶和航空器的适用可能性。
因为船舶航空器是有可能 经常的离开
这个国家的领陆、 领水和领空,进入其他国家的 领土范围。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 船舶和航空器对于我们来理解
这个刑法的适用范围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今天,根据现行的国际法, 各国船舶在外国领海上就享有无害通过权,
在,无害通过权的含义是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秩序的条件下,
不需要事先通知或者征得沿海国的许可而连续不断也就是说不停止地
通过它的领海的这个权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船舶就被视为是这个
船期所在国的领土,那么领土的范围, 中间可能还会涉及到驻外的使领馆,
那么驻外使领馆在国际法上面 虽然并不当然的处于派出国的领土之上,
但是,驻外使领馆发生的
犯罪,根据国际法的 互惠原则,那么一般是由派出国自己管辖。
也就是说,外国驻中国的使领馆 之内发生的犯罪案件,我们
中国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中间的这个规定和惯例,
我们不予管辖,同样我们中国驻外国的
使领馆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那么外国也不予管辖。
因此这是对等的。
在 地域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还有一个犯罪地,
也就是犯罪在这个国家预谋, 在另一个国家实施,或者说在这一个国家实施,
但是在另一个国家产生效果,那怎么 样来确定管辖呢?我们现在最经常举的例子
就是在我们国家领土开一枪,结果打死了位于其他国家领土上的一个人。
那么,这个案件是归于我们国家管辖呢还是归于外国 管辖呢?这就产生了这个犯罪地的确定问题。
那么,在属地原则方面 人们要讨论的,也就是说在理论中间要讨论的,
是所谓的有资格的管辖这样的问题。
那谁是 有资格的这个管辖的这个主体呢,
因此,在理论上面有两种说法: 一种是所谓主观属地管辖,允许在构成犯罪的要素
开始于本国领土内或者以其他方式在本国发生时对该行为 行使管辖权。
因此主观属地原则讲的也就是 根据行为发生地、 行为实施地,
在、 只有行为在我们国家内发生在我们国家内实施,那么我们才
进行管辖,这个讲的是、 强调的是这个行为中间 的在整个行为过程中间发生的实施这个要点。
客观属地管辖原则跟 主观属地管辖原则有点不一样,
它允许就是根据这个客观属地原则,允许对在国外实施的但又给本国造成损害的行为 来行使管辖权。
所以一个行为可能是在国外发生的, 比如说我们刚才举的例子,外国,开枪的在外国可是打死的是我们国家的人呢,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说 结果发生在我们国家来行使管辖权。
所以如果是强调这个方面的, 那么就属于客观属地原则。
目前世界各国虽然都承认
属地原则是管辖的一项原则,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在优先考虑犯罪行为发生地
或者是犯罪结果发生地的时候,在属地原则的具体含义和 内容方面还可能有一些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