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呢世界各国普遍的
尤其是这个-这个欧洲各国
在那个地方呢法治文明和法治文化-现代的法治文明和现代的法治文化
发展的话呢比较这个比较发达。
那么因此呢他们最早是在宪法中间
普遍的,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这么规定-规定下来
那么-这个-然后 这个-这个在宪法中间把这个罪刑法律原则补充进去
然后后来在60年代
这个国际的人权法律的这个制定过程中间
就是有关的一些条约啊、公约啊的规定中间那么又把它补充到
这个 人权条约和人权公约中间去。所以现在
罪刑法律原则那已经是成为全世界公认的
一个人权原则了。 所以在
在我们国家呢或者说在咱们这个
这个以前苏联这个法律
传统这个-这个为基础的
这个法律体系中间,那么前苏-前苏联就是苏俄刑罚的那个时代
那么他们当时的话呢最重要的是由于教条主义的对待马列主义。
教条主义是什么意思呢?它要一看,看马列的经典著作中间有没有关于这个方面的规定
事实上也就是说它不讲这个时代的发展。
因为马列存在的-马列提出来
马列在发展的过程的主要的这个时代呢
是处在这个无产阶级、工人阶级
没有夺取政权的时代,就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还没有建立的时代。
他们在那个时候呢 强调的是积极斗争,强调的是无产阶级战争,强调的是夺取政权,也就是说他们是处在
也资本主义社会中间要反对这个资本主义的统治
资本阶级的统治,要反对资产阶级的统治,在这种状态下
因此它当然不能够承认这个
这个资产阶级国家的这个法律了。所以呢在马列的著作中间 对于罪刑法定的直接的肯定没有。
所以前苏联呢他就很教条,他是-他认为说马列没有说的那不能干
因此呢他长期没有认识和承认“罪刑法定”
主张的是可以类推适用刑法。所以这样子以来呢它就
给这个社会主义的法治就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所以到1957年以后,国际形势发展和
这个前苏联呢国内状态的发展 那么主张-在主张法治原则的这个背景下面
然后提出了要废除-废除类推
然后呢罪刑法律原则的讨论在理论中间才
这个-这个大规模的开展起来。
可是已经慢慢的-还是不能够立刻的来
在法律中间的话呢加以采纳。所以在这个什么前苏联一直到它解体
在刑法中间都没有正式的承认 这个罪刑法定原则。一直到96年以后《俄罗斯刑法典》中间才明确规定了
罪刑法定原则。这是 在国际共运史上给我们提出来的
这么一种这个教训,也就是说没有采纳
没有采纳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使得法治的发展
是处在威胁之中
处在这种任意专制的威胁之中。 因此呢也从反面
这个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国家安全所具有的珍贵价值。
那么近现代中国呢我们可以看到最早的引入是《大清新刑律》
就是在清末这个-这个 立宪活动中间制定的
《大清新刑律》第10条。第-1911年颁布的《暂行新刑律》中间
有规定。后来呢这个
但是呢因为清-清王朝很快就被推翻了
所以这法律呢基本上就没有-就完全没有实施
国民党在1928年1935年的刑法典中间呢承认这个
法典。可以问题呢他不认真的这么去执行
遵守这个罪刑法定。那时候的话呢,他制定的这个法律
但是的话呢他并没有认真的来执行
这部法律,所以呢因此这个在这个国民党
统治时期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只是在法律中间这样规定,但是实际上的话呢它并没有得到实施。
在新中国呢,文化大革命以前 我们理论界认为就已经提出来了,所以这一点的话呢
是我们目前这个刑法理论界很骄傲的一件事情。
就是说,很早在文革以前就认为说罪刑法定原则应该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它的表述有的是用这个法治原则的
这个用语来表述。
当时当然啊在文化大革命以前这个原则的话呢是有争论的
并且的话呢也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有-也对它呢有批判,说它是资产阶级的
这种对它进行不恰当的批判。文化大革命以后
因为我们国家这个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在以前的话呢没有尊重法治的情况下
法治受到大破坏。因此呢在文化大革命以后
整个国家 就转向这个法治的轨道,朝这个方向发展。 这个是大家都知道的。因此在理论上面呢是明确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