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这个免责的主要根据方面, 我们可以看到,免责的根据也是很多的,免责就是排除罪责。
或者是说,从法律效率上来讲,就是免除刑罚,或者是免于刑事处罚,
这个这个方面,是这个根据,它的根据是一些
什么,我们可以看到在排除罪责的时候,不能完全不使用 这个超法规的根据。
所以,由于这个原因呢,因此免责的根据就可能有很多。
不过,今天来讲,我们可以看到,最重要、 最常用的
那还是防卫超过这个 必要限度和这个,就是说这个,
等一等, 等一等,等一等,你不用动,
在排除罪责的时候,不能完全不使用超法规的根据,
因此,免责的根据就可能很多, 那么在这个免责的根据中间,
很重要的一条常见的,最重要最常用的,就是所谓的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也就是防卫过当- 的情况。
或者是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就是避险过限的情况, 过当,过限的情况。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呢,它是有可能 免除处罚的。
在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他是有可能免除刑罚的。
所以,这些我们现在呢就是对它这个主要根据啊,
来做一个说明,那么由此,那么当然,最后 这些具体的免责的这个根据应该是什么,
那是需要在实践中间,通过这个实践的过程, 来一个一个的形成和产生的。
那么免除处罚的根据,在早期,
早期的观点就是,你为什么可以免除他的处罚,是因为过分的
强大的压力,使得行为人呢,只能本能地考虑自我保护, 他在那种情况下只能想到他自己,
那么在这个,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就是这种说法,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面,它的采纳程度是有不同的。
因此在西方社会中间,以个人为中心, 因此他可以,人们呢可以一般地认为说,出于自己安全的考虑,
因此这种情况,虽然人们不能同意说这是对的,
可是呢,人们可以宽恕他,饶了他。
在那种情况下,人们可以对他不进行处罚。
那么在今天,在今天来讲呢, 主要采用的是两种这个所谓双重的
减轻罪责的这个理论,也就是说,普通人在 过分强大的心理压力下面不能实施合法的行为,因为他不是英雄,
因此,我们对于这个行为人来讲,不能以英雄的标准来要求他,
所以他的行为虽然是错的,但是, 可以容忍,可以理解,可以宽恕。
所以对于,同时呢要考虑到,在当时的 话呢有救援行动的考虑,他在紧急状态下,不仅损害了一种法益,
而且也保护了另一种法益,对法益的救援不仅直接 降低了违法性,而且间接地降低了罪责。
包括他要保护自己生命的这种考虑。
所以在现代的这个理论中间,人们的话呢是这么考虑的。
当然我们再强调一次,就这种考虑呢,对于这个不同的
社会制度,不同的文化背景,它的对这种理论采纳的程度 那是有区别的。
这也就是,也是由于这个原因,因此呢,这个 罪责的理论在全世界发展的状态有明显的
区别和明显的不同。
那么今天来讲,可以被采纳的 这个标准,就是免除处罚的这个标准,
是我们采用的是一种规范的责任概念, 也就是说,在需要考虑可谴责性的情况下,根据一般
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必要性,在案件罕见到
不具有威慑其他人的一般预防的需要性,
或者行为人的表现已经说明不具有特殊预防的需要性的时候, 就可以得出排除刑事责任的结论。
我们最简单的例子呢,就是举这个康德的举的这个木板的这个例子。
一个人一辈子,中间可能遇到几次船难呢?
不可能,一个人一辈子能够碰到一次就已经很倒霉了。
那么呢,你在那种情况下,你去惩罚他,惩罚,就是按照这个
康德的说法,你去惩罚那个把别人推下去,自己把那个木板抢过来的这个情况,
你在一般预防上面威慑谁呀?在一般预防上面,
威慑的对象极其少,并且呢特殊预防呢, 因为他不可能遇到第二种情况,第二种情况,
第二次的海难,因此特殊预防也不起作用,或者说没有必要。
由于这样的这个情况,所以人们说,就是康德说,
在那种情况下,他这种这种,可归责的这种这个这个
这种属性,没有意义。
就是对于他这个进行处罚,没有意义, 所以他这个免除处罚的标准必须要在这些很罕见的,
对,不对其他人,对社会公众不具有一般预防效力,对他自己不具有特殊预防效力的情况下, 可以免除。
所以,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件中间,比如说我们来讨论一下,
在这个案件中间,是啊,这个妥么尔这个案件,在这个,他在傍晚,
遭到劫匪,这个这个家伙,虽然那两个劫匪呢, 他是虚张声势,说我们有刀有枪,
你们要给钱还是要命,用这样子的语言,并且的话呢, 向他们的话呢,索要钱财。
然后呢, 但是在这个打击的过程中间,他们实际上是没有
没有刀没有枪的,他只是用这个拳打脚踢的这个方法, 然后妥么尔的话呢,在这个扭打过程中间,
就拿出了一把这个单面的这个刃刀, 把这个,把对方的话呢给刺倒在地,
同时的话呢,把另外一个劫匪,有两个劫匪, 连刺数刀,两个人的话呢,都当场毙命。
那么现在这个是,他肯定是防卫,这没问题, 妥么尔的话呢这个是肯定是防卫。
但是问题是,他是防卫过当吗? 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防卫过当?我们可以看到,他虽然
劫匪的话呢虽然说有刀有枪,而且妥么尔是有理由相信说他们是有刀有枪的, 因为那时候的话呢傍晚六时许的时候,
但是呢把那个,已经把一个刺倒了, 并且把另外一个呢也刺倒的情况下,你
要连刺好多刀,这个在人们看来,
可能会讲,会认为说,这样子做对吗?
在对不对的问题上,人们可能会犹豫。
但是,对于妥么尔, 这一种行为,要给予处罚,人们肯定普遍地要说, 不行。
也就是说妥么尔的这个防卫过当行为,是可以,是应当给予免于
刑事处分,但是人们在这个免于刑事处分的过程中间,人们要不要说妥么尔的行为是正确的,
很肯定的这么说,可能会犹豫。
所以,由于这个原因,这个我们,我们可以看到,就是在
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中间,人们认为说,这种行为的话呢,是 一种这个免于处罚的行为。
当然这个案件呢是可以讨论的, 不要忘记了,我们要特别注意到的话呢这个时间,
这是早期的案件,92年的案件,92年以前的这个案件。
那个时候呢,我们国家的这个社会治安呢, 就是整个法律体系呢,建立起来呢,还,还是不是很,
很成熟,97年刑法颁布以后,那个的话呢,相对的来讲的话呢,是
要更稳定一点。
所以,今天来讲呢,如果是说在,当然这个案件的话呢,当然还可以
具体再详细来讨论,说妥么尔的行为是不是正当的,这一点呢还是可以讨论。
不过呢,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人们对他这个行为 的正确性,肯定地要说,正确性啊还是很犹豫的。
所以这个是可以值得我们在学习过程中间,
来体会和这个进一步研究的, 我们可以看到。
那么目前来讲,在我们国家, 对于这个免除刑罚的这个根据,
那是有刑法中间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我们在这个地方呢是给了一个 可以说是相当完整的这个
这个目录,包括在总则中间,应当免除 和可以免除的,以及在分则中间的这个情况,
以及特殊的刑法第37条的这个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个完整的这么一个目录,
在这种情况下都是可以免除刑罚的,那么在
对刑法的学习研究过程中间,我们通过刑法的这些规定,
来体会和掌握免除刑罚的根据中间所
依据的这个最终的这个理论是什么, 以便正好,更好的来掌握、
把握 这些免除刑罚的这个根据,那还是有意义的。
不要忘记的是说,第37条, 是有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的这个规定呢,是我们国家免除处罚的最后的总的法律根据。
意思是什么呢,意思就是说,除了上面这些行为以外, 在其他情况下,可不可以免除处罚呢?其实在
实践中间,是可以进一步探讨,进一步发现, 所以这一点的话呢,是应该要给予充分的注意。
那么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一点为什么要强调刚才
第37条这个说法,是因为说刑法理论啊,我们刚才最早的话已经提到了,
这个刑,这个罪责这个概念,就是
我们刚才已经提到了,就是罪责这个概念,在前面的话呢已经提到了,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
所以这个罪责概念呢,我们国家现在也有 一些规定,但是呢,相对来讲数量还是少一些,
也就是说,无论在理论或是,或者是这个
法律的规定中间,以及司法解释中间承认的这个种类中间,
它还是一个需要得到充分发展的领域。
免责根据的 种类,在司法实践中间呢是有日益扩展的明显趋势的, 在全世界来讲。
所以对这个领域中, 对这个领域呢,我们应该给予保持
这个特别的重视,这是一个刑法的前沿领域,
目前呢是受到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所以我们在这个领域中间,也应该关注它的理- 论基础,
关注它的种类。